從世界的角度上來看,各個國家的證券交易制度里面,不同的交易所實施的交易制度一般分為三種:一是直接競價交易制度,第二個是大宗交易制度,三是協議轉讓制度。這三種制度分別適用于不同的證券交易著,它們共同為不同類型的交易提供著法律工具的作用。根據大多數國家的證券交易所規定,大宗交易一般都會采用證券交易商報價的制度,依照這樣的一種制度,凡是交易量到達一定的數額之后的證券交易者,即可通過證券經紀商的場內報單人在大宗市場里面報價進行買賣,而不是直接進行競價交易市場里面,交易量都會統計在交易所當天的總成交量中。有些國家的證券交易實際上還允許各個證券經紀商自行存儲和買賣其客戶想要買賣的證券。
證券交易商報價的制度是由美國NASTAQ市場首先采用的一種大手數的證券交易制度,后來被紐約交易所和其他的交易所逐漸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所以應當這樣說,大宗交易制度對于區別不同種類的交易者以及交易類型來說都是有重大作用的,不僅僅是區分開散戶投資者還有機構投資者的不同證券交易方式,可以讓交易規則更加的合理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機構投資人在直接競價交易市場當中大買大賣,引起市場的不必要性波動以及對散戶的不必要誤導情況。
在我國滬深的證券交易所都規定的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都設有大宗交易柜臺。依照我國的證券交易規定,凡是交易量到達或者是超過50萬股的股票交易都是可以向大宗交易柜臺申請進行交易,大宗交易柜臺在接到這樣的申請之后將其保存到交易報單并不立即撮合成交,在交易所當天直接競價交易結束之后,再根據當天該股的交易平均競價結果統一的撮合成交;也就是說我國對于大宗交易實際上采取的是集合競價制度。一般來說都認為,我國對大宗交易采用的這樣一種制度是相當有害的。這樣一種交易制度采取的集中貯存大宗交易報單的做法間接的否定了證券交易人報單中的報價因素,使得大宗交易報單只具備形式性的意義,也使得報單僅僅是具有報買報賣的數量意義,而不是具備具體報價的意義。再者就是說實際上否定了大宗交易這的自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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